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