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財產不能協議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協議不能解決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