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歸* *共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