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後,銀行拒絕解除抵押合同或註銷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可以與銀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銀監會投訴,投訴得不到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