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5、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