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屬於民間金融組織;
(2)2006年6月5438+2月,銀監會發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意見,允許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批準設立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和專門從事農村地區貸款業務的銀行全資子公司;
(3)允許農民和農村小型企業發起設立服務於股東、實行成員民主管理的社區信用合作組織;
④2007年2月4日,銀監會發布農村信用社示範章程;
⑤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