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均有約定,無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六個月。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為止,其他類似內容,視為不明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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