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保證期間壹般有三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明確規定了保證期間,債權人應在此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保證人免責;第二種情況,不約定保證期間。比如本案,保證期間為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半年,超過半年保證人免責;第三種情況,對保證期間有約定,但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合同中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到貸款全部還清為止”。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應為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超過2年也可以免除保證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