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財產性權利。物權法第223條(七)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麽講,按法理可以設立質押。信托資產收益權轉讓的實例也是有的,拿信托合同去銀行應該可以做。不過多數是有資產抵押形式的集合信托。
股權私募應該也可以做,把收益權質押給信托公司來融資,成為tof
說了這麽多,很遺憾實際中還真沒接觸過私募基金份額抵押具體怎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