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隱私威脅他人還錢,
還冒充公安局和法院嚇唬人。貸款不收管理費。建議及時還錢,不要網貸,這是騙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