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商法》中沒有規定“建造中的船舶”何時可以抵押,可以抵押到什麽程度。建造中的船舶應從建造的第壹塊鋼板開始放線或切割,直到船舶完工並移交給訂購方。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登記時,必須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已完工的船舶、已確定用於建造該抵押船舶的專用物料、船舶設備、船舶備件等。這個目標是不斷變化的。船舶完工移交定作方時,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權因抵押人已清償全部借款而消滅,或根據情況變更,或簽訂新的船舶抵押合同,使其成為新的船舶抵押權。
法律依據:《海商法》第十壹條是指抵押權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拍賣抵押人提供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並以變賣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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