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人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暫住證,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本數,下同)以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合同或經有關部門批準建修住房的證明文件。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於總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於總房款的40%;建修房自籌資金不少於建修房總額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信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