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人具有南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證,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已足額連續繳存六個月以上(含本數,下同)。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建造、修繕房屋的證明。
(4)商品房首付款金額不低於總房價的30%;二手房首付不低於總房款的40%;建造和修繕房屋的自籌資金不得低於建造和修繕房屋總額的50%。
(五)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不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信用好。
(六)所購建住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土地;以所購、所建或所修房屋作為抵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