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用自有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企業。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以及除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銀行業金融機構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
商業銀行可以向個人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向特定目標客戶銷售理財計劃,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事先與客戶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