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0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民法典第401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