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公司法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債務責任關系是相互獨立的,即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獨立,各自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承擔責任。換句話說,我國公司法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債務責任關系上仍然堅持有限責任原則,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