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經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