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陳述是指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自認陳述壹般對說話人不利,是當事人陳述的壹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不同形式,可以分為書面陳述和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用文字或者書面形式表達案件事實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
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