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