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訴訟中,管轄法院壹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應當在收受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