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從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7條第2款中的"整個借款期間",指的是從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那麽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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