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法(民)法(191)第21號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含利率)超出此限額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