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有資金,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活動經常持有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無需償還的那部分資金。與借入的資金對稱。自有資金是指自有流動資金,即扣除固定資產等其他資金的所有者權益,用於經營周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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