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利息在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的高利息是受法律保護,應當支付的,超出部分不保護,但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