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派遣過程中,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因此應當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