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具體是國家貸款管理系統;
2.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
4.主觀表現是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