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壹般不需要公證。買受人可以依法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當事人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公證機構申請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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