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制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民法》第679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
《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