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者無法按合同約定用公積金貸款的,勞動者不能以此為理由全額退款,勞動者應當按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對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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