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當事人約定向對方支付以擔保壹定數額的債權。如果不履行方是支付方,則喪失對定金的請求權,如果是接受方,則另壹方有權兩次主張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律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定金。”《擔保法司法解釋》關於定金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妳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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