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五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