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擔保。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由於不尊重被擔保人,對被擔保人進行了資信調查,亂簽擔保合同。
(2)不行賄保證。這種擔保往往是通過行賄來達到建立擔保合同的目的。
③不要用行政命令來保證。這種擔保違反了自願原則,對是否設立、采用何種擔保形式、債務範圍等問題,當事人沒有約定,而應由領導幹部以行政命令設定,容易產生糾紛。
4不要對保障壹無所知。有些人不審核保證人的資質,對保證的範圍和責任承擔方式沒有明確的約定,就盲目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