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買方信貸的進口商只能以所得的貸款向發放買方信貸的國家的出口商、出口制造商或在該國註冊的外國出口公司進行支付,不能用於第三國
(2)進口商利用買方信貸壹般只限於進口資本貨物
(3)提供買方信貸國家出口的資本貨物限於是該國制造的。
(4)貸款只提供貿易合同金額的85%,船舶為80%,其余的15%~20%要付現匯
(5)貸款償還為分期償還,壹般規定半年還本付息壹次。還款期限有長有短
(6)還款期限對富有國家為5年,中等水平國家為8.5年,相對貧窮國家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