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這是不合理的,在法律意義上是違法的。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存在出資風險,具體是指股東未能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的風險。壹般來說,在實踐中,各方出資不能按時足額到位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壹是存在項目被清零的風險;二是因各方未按時足額出資,將承擔違約責任,面臨履約保證金和擔保被沒收的風險;三是各方未能按時足額出資,影響後續融資和項目建設。
因此,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比例,而可用性服務費減去政府資本,相當於變相抽逃資本,是不合規的,也不符合財政部對ppp項目的基本初衷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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