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抵押人必須有權處分抵押物。(2)擔保物必須是可合法轉讓的。(3)抵押物的價值應當與所擔保的債權金額相壹致。(四)用作抵押物的財產原則上應便於管理和執行,原則上應為不動產,包括生產設備、生活用品、交通工具等壹切有價值的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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