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再增加30元
第三條,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第四條,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
第五條,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
第六條,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七條,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
第八條,對脫貧縣從脫貧之日起設立5年過渡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六十壹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