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擔任五華區國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五華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家庭成員持有外國居留卡、個人及配偶持有股票和家庭房產等情況,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SDIC所持股權轉讓過程中,應上繳國庫的股權轉讓收益未上繳國庫,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商鋪租賃、商業樓宇租賃、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人民幣293萬元,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市紀委對其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