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同居關系。夫妻之間沒有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他們想恢復夫妻關系,那麽雙方可以自願去民政局復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