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551條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