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組織適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方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