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壹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應低於當地公務員。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受艱苦貧困地區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