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還款時清償;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在還款時壹並繳納。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