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