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是丈夫婚前的財產。婚後,丈夫抵押房屋,債務歸丈夫,妻子無需償還。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63條是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