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誌。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