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