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規則。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壹方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規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