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中,確定執行金額=已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遲延履行期間已清償債務的利息。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已支付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延遲履行期間。
我要提醒妳,上訴期間要計算利息,但不需要分兩次支付。如果不維持原判,那就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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