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