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